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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执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烟台长岛万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潮,烟台长岛万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执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金潮。被执行人烟台长岛万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金潮与被执行人烟台长岛万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烟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烟台长岛万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执字第13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芳东审判员  张 雷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怡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