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峰与张献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张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被执行人张献华,男。本院在执行王峰与张献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献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运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