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0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艺萌与被执行人田亚丽、梅海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艺萌,田亚丽,梅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陈艺萌,女,汉族,1996年10月26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田亚丽,女,回族,1976年7月31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梅海滨,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陈艺萌与被执行人田亚丽、梅海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淑 芬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艾尼瓦·司坎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