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边中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中华,刘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边中华,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光华路**号院。被执行人刘龙,男,汉族,1983年9月21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福兴小区*单元。边中华申请执行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5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龙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边中华于2017年6月14日以被执行人刘龙已将本案案件款全部兑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其对被执行人刘龙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