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字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云南紫居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紫居广告有限公司,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字678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紫居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寅宇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委托代理人:肖泠玥,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地址:昆明市滇池路西贡码头第11幢A型4号云南紫居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第3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房管、车辆进行查询,银行扣划人民币50000元,无房产,车辆其它法院已查封,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司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