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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19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沈希岭、黄吉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希岭,黄吉德,田全荣,孟学娟,张吉桥,李荣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19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沈希岭,男,1955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宁津县。申请执行人黄吉德,男,194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田全荣,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孟学娟,女,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宁津县,系被告田全荣之妻。被执行人张吉桥,男,1951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李荣枝,女,194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宁津县,系被告张吉桥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