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19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沈希岭、黄吉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希岭,黄吉德,田全荣,孟学娟,张吉桥,李荣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19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沈希岭,男,1955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宁津县。申请执行人黄吉德,男,194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田全荣,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孟学娟,女,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宁津县,系被告田全荣之妻。被执行人张吉桥,男,1951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李荣枝,女,194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宁津县,系被告张吉桥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