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鲁兵战与贾卫星、赵立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兵战,贾卫星,赵立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443号原告:鲁兵战,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贾卫星,男,约50岁,汉族,农民。被告:赵立胜,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鲁兵战诉被告贾卫星、赵立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兵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13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赵立胜让原告为被告贾卫星建房干活,之后被告赵立胜未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2015年7月19日被告赵立胜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被告赵立胜至今未向原告给付该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其诉状中书写的地址为赵谋旦的地址,其不能提供赵谋旦与赵立胜为同一人,故不能认定赵立胜是本案明确的被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兵战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0元,退还原告鲁兵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水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天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