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9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梁秋娥、郝玉群等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秋娥,郝玉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929—1号原告:梁秋娥,女,汉族,1947年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原告:郝玉群,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原告梁秋娥诉被告郝玉群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郝玉群驾驶的鲁H×××××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郝玉群驾驶的鲁H×××××的小型普通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