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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二峰与杨红霞、张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二峰,杨红霞,张冲,杨星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186号原告杨二峰,男,1979年6月5日出生,回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住址一致。被告杨红霞,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张冲,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杨星超,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住址一致。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二峰与被告杨红霞、张冲、杨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二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二峰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二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杨二峰负担。审判员  杨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