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二峰与杨红霞、张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二峰,杨红霞,张冲,杨星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186号原告杨二峰,男,1979年6月5日出生,回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住址一致。被告杨红霞,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张冲,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杨星超,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住址一致。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二峰与被告杨红霞、张冲、杨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二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二峰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二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杨二峰负担。审判员 杨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