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淑媚与彭景成、植倩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媚,彭景成,植倩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425号之一原告:刘淑媚,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彭景成,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植倩文,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刘淑媚诉被告彭景成、植倩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淑媚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淑媚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990元,由原告刘淑媚负担;保全申请费1440元,由原告刘淑媚负担。审判员 黄凤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斯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