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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冯晓平与黄喜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晓平,黄喜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晓平,女,1954年4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鹰(冯晓平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争荣,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喜军,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上诉人冯晓平因与被上诉人黄喜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9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黄喜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书,表示其不再向冯晓平主张物业费,其经慎重考虑,现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请法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一审原告黄喜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923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黄喜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黄喜军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喜军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白 云审 判 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雅璠书 记 员  张颖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