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钟承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64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承强,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承强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承强于2017年3月21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的小轿车,沿本市武昌区建机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机侧路锦绣中北小区门前路段时,与黄某某、韩某某停放在此的鄂A×××××、鄂A×××××小轿车发生碰撞。经报警,被告人钟承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送往医院进行采血检测。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钟承强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1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承强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钟承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承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承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蔡珍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