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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北京创伟高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杨智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创伟高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杨智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4477号原告:北京创伟高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北1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冮明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微观,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栾菲菲,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智元,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北京创伟高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伟高科公司”)与被告杨智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创伟高科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创伟高科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创伟高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7元,由原告北京创伟高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28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创伟高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229元。审判员  陈素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