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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雅茹、蔡富荣诉被告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道办事处请求给付补偿款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雅茹,蔡富荣,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802行初34号原告:杨雅茹,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4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母长明,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富荣,男,汉族,生于1940年3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蔡元杰,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0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系蔡富荣之子。被告: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654号。法定代表人:陈立松,主任。被告: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道。法定代表人:宫利萍,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雅茹、蔡富荣诉被告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道办事处请求给付补偿款一案中,原告杨雅茹、蔡富荣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雅茹、蔡富荣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雅茹、蔡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军人民陪审员  刘蓉人民陪审员  何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