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04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要平与李吉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要平,李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4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孙要平,男,住新乡市凤泉区。被执行人李吉德,男,住新乡市凤泉区。关于孙要平申请执行李吉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704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孙要平于2016年11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李吉德正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0704执5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新生审判员 :邢作永审判员 :张文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 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