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4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要平与李吉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要平,李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4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孙要平,男,住新乡市凤泉区。被执行人李吉德,男,住新乡市凤泉区。关于孙要平申请执行李吉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704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孙要平于2016年11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李吉德正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0704执5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新生审判员 :邢作永审判员 :张文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 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