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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自红、李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自红,李俊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662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法定代表人姬淑玲,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自红,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生,住汝州市。被告李俊峰,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生,住汝州市。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自红、李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自红、李俊峰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收取300元,由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俊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子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