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尚伟与洛阳搏奥健身有限公司、霍沛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伟,洛阳搏奥健身有限公司,霍沛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619号原告:尚伟,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搏奥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上海市场纺织品大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霍沛然。被告:霍沛然,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伟诉被告洛阳搏奥健身有限公司、霍沛然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尚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凌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