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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财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勇与王雷、李翠花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勇,王雷,李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260号申请人张勇,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丰县。被申请人王雷,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丰县。被申请人李翠花,女,1977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申请人张勇因被申请人王雷向其借款300000元,尚欠244000元未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防止被申请人王雷、李翠花转移财产,申请人张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雷、李翠花名下的房产二处。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雷、李翠花名下位于丰县和丰园17-3-101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雷、李翠花名下位于丰县左岸人家17-3-301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星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