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民超、李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民超,李秀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613号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唐辉,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民超,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告:李秀梅,女,汉族,1982年4月8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民超、李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被告李民超、李秀梅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祖坚人民陪审员 朱文彪人民陪审员 陈红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