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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民超、李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民超,李秀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613号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唐辉,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民超,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告:李秀梅,女,汉族,1982年4月8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民超、李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被告李民超、李秀梅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祖坚人民陪审员  朱文彪人民陪审员  陈红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