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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市新源丰实业有限公司、邵剑、冯小玲、刘雪蕾、陈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成都市新源丰实业有限公司,邵剑,冯小玲,刘雪蕾,陈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责人黄国静,行长。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源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梅,经理。被执行人邵剑被执行人冯小玲被执行人刘雪蕾被执行人陈玉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市新源丰实业有限公司、邵剑、冯小玲、刘雪蕾、陈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110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131720.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邵剑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6号1栋3楼的房屋予以查封,因该房屋系轮候查封且已设立抵押权,现不宜处置。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0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