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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恢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宏斌诉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宏斌,杨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289号申请执行人程宏斌,男。被执行人杨晨,男。程宏斌诉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偿还程宏斌借款19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7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秦民初字第02875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恢28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