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发与刘永进、丁保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发,刘永进,丁保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148号原告:赵发,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永进,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丁保香,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东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发诉被告刘永进、丁保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发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