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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2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敏诉被告辽宁宏盛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辽宁宏盛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408号原告:王某,女,1955年12月10出生,现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辽宁宏盛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关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辽宁宏盛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