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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昊龙与贵州合力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龚家寨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昊龙,贵州合力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龚家寨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467号原告:王昊龙,男,1992年8月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被告:贵州合力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龚家寨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龚家寨。法定代表人:李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昊龙与被告贵州合力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龚家寨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昊龙撤回对被告贵州合力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龚家寨店的起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昊龙负担。审判员  李光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冷蕊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