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瑞银泰富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瑞银泰富投资有限公司,代志军,李永成,卢彬,李昌鸿,广西瑞泰金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13楼南面。法定代表人:粟全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瑞银泰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1号柬埔寨园区10号楼23号。法定代表人李昌鸿。被执行人代志军,女,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李永成,男,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卢彬,男,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李昌鸿,女,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广西瑞泰金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李昌鸿。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瑞银泰富投资有限公司、代志军、李永成、卢彬、李昌鸿、广西瑞泰金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二初字第3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瑞银泰富投资有限公司、代志军、李永成、卢彬、李昌鸿、广西瑞泰金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本院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广西瑞银泰富投资有限公司、代志军、李永成、卢彬、李昌鸿、广西瑞泰金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元2119987.37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玥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