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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4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与被告王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王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43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和兴住宅小区二期。负责人于波,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强,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凤强,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女,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诉被告王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负担145.5元。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