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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宗平与先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宗平,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7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宗平,男,生于1983年1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先强,男,生于1984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22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周宗平申请执行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先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宗平借款16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7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周宗平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0522执747号案件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鞠青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