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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洪振、任占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振,任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高洪振,男,汉族,1967年2月2日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执行人:任占义,男,汉族,1984年1月7日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洪振与任占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占义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8执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亓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