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洪振、任占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振,任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高洪振,男,汉族,1967年2月2日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执行人:任占义,男,汉族,1984年1月7日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洪振与任占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占义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8执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亓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