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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王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50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被告:王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告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