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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苏涛与陈晓兵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涛,陈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保77号申请人:苏涛,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陈晓兵,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涛与被申请人陈晓兵财产保全案件中,已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财保74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