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苏涛与陈晓兵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涛,陈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保77号申请人:苏涛,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陈晓兵,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涛与被申请人陈晓兵财产保全案件中,已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财保74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