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铁站支行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铁站支行,刘长森,韩全保,韩炜,马桂英,王琳,范云英,韩全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百荣世贸商城A2区15排843A、845A。法定代表人:韩全保,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铁站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广场南路南心怡路西。负责人:朱红珍,行长。原审被告:刘长森,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原审被告:韩全保,男,汉族,1957年9月17日生,住郑州市。原审被告:韩炜,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生,住郑州市。原审被告:马桂英,女,汉族,1954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审被告:王琳,女,汉族,1987年3月5日生,住郑州市。原审被告:范云英,女,汉族,1962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审被告:韩全中,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上诉人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9834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二七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载明签订地点位于郑州市××区,故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