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财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新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定文李俊毅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新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海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俊毅,李定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296号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新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一路5号扬子江商务小区4幢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5727458P。被申请人重庆金海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五星村9-4-3号。法定代表人李俊毅。被申请人李俊毅,男,汉族,1991年12月28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李定文,男,汉族,1957年3月20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新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金海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俊毅、李定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新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