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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成都市强力塔式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强力塔式起重机有限公司,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强力塔式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俊常。委托人袁宇航。被执行人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世国。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强力塔式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5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宏山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松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