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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彩、苏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彩,苏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250号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穆王西路尚城公馆3幢尚城公馆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652343943。法定代表人:蔡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雯,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梁彩,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苏敏,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彩、苏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