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江伟与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洪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江伟,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洪球,安庆信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803号原告:胡江伟,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安纵新线02号。法定代表人:金建新,公司执行总经理。被告:谢洪球,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安庆信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法定代表人:方森强。原告胡江伟与被告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洪球、安庆信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江伟负担。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