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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梅伟亮与王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伟亮,王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021号原告:梅伟亮,男,生于1985年7月12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芳友,男,生于1963年6月9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王佳,男,生于1983年4月20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梅伟亮诉被告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梅伟亮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伟亮撤回对被告王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伟亮承担。审判员  梅景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