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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学平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1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平,别名张学,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1997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张学平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敬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6日,都江堰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涉嫌藏有毒品的被告人张学平进行传唤,在其位于永安大道兴堰丽景X区X栋X楼X号的家中将其挡获,并根据其交代在该住处阳台一柜子抽屉内的剃毛器内查获海洛因13.95克。被告人张学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将涉案毒品13.95克予以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学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告人张学平讯问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现场封存照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平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予以持有13.95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学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学平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学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张学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将扣押在案的毒品13.9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金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