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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47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本兰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本兰,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47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本兰,女,194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申请执行人赵本兰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股权,等待首封处置后参与分配。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执479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