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杜京京与杨梦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京京,杨梦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521号原告:杜京京。诉讼代理人:孙晓明,住德惠市。被告杨梦琦,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京京诉被告杨梦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京京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京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被告承担25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大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