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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267号原告朱某某,女,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人。被告:姚某某,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人。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独任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婚生次女姚春怡、儿子姚春开随被告生活,原告愿承担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各200元直至18周岁止。原告对子女有随时探视权。三、属于原告的共同财产部分村内有旧房院三处全部留给儿子姚春开。四、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俊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