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12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浙江格瑞斯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浙江格瑞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2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营业场所浙江省东阳市平川路222号金立大厦1-3层。被执行人浙江格瑞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机械工业园区(南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6642号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浙江格瑞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卫燕、胡向上、李龙保、李美兰、胡官星、吕晨音、浙江康发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格瑞斯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江蒙金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783执5512号的债权82099元至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力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炉堂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3执1292号之二:关于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江蒙金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3执12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江蒙金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提取被执行人浙江格瑞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卫燕、胡向上、李龙保、李美兰、胡官星、吕晨音、浙江康发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格瑞斯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江蒙金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783执5512号的债权82099元至本案。二、开户银行:东阳市农商银行南马支行,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收入户,账号:20×××07附:(2017)浙0783执12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年月日联系地址:东阳市南马镇南马法庭二楼办公室邮编:322121承办人:周力钢联系电话:0579-8628****、862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