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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小珍与陈益云与吴清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珍,吴清大,陈益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民初2号原告:李少珍,女,1969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龙昆上村。被告:吴清大。被告:陈益云。原告李少珍与被告吴清大、陈益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少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清大、陈益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少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清大、陈益云共同偿还债务2万元;2、判令被告吴清大、陈益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吴清大和陈益云是夫妻关系,被告吴清大于2015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于2016年1月22日偿还该笔借款。至还款日后,被告吴清大没有偿还借款,之后被告吴清大失踪,原告要求被告陈益云偿还,被告陈益云以离婚为由拒绝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上述2万元债务虽然是被告吴清大个人名义借款,但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益云对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被告吴清大未作答辩。被告陈益云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内容:“本人在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想要继续扩大经营范围,故向李少珍借款人民币2万元用于周转,本人承诺2016年1月22日前把借款还清,如逾期不还,一切后果由本借款人承担”。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该笔借款,但被告吴清大却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偿还以上借款。被告陈益云原系被告吴清大的妻子,两人于2015年12月10日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吴清大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吴清大支付了借款本金,被告吴清大却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吴清大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陈益云原系被告吴清大的妻子,该债务属于双方离婚后产生的债务,故应由被告吴清大负责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清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少珍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二、驳回原告李少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吴清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红胜人民陪审员  何少锋人民陪审员  林春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