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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叙耸诉顾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叙耸,顾宇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叙耸,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宇锋,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胡叙耸因与被上诉人顾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1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叙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叙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叙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84元,撤诉减半计收11,692元,由上诉人胡叙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剑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