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州光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令如、张粉彦、段广东、张会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光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令如,张粉彦,段广东,张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5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光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廉福新,经理。被执行人任令如,男,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粉彦,女,汉族,1980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段广东,男,汉族,1985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会杰,女,汉族,1984年9月7日出生。郑州仲裁委员会(2015)郑仲裁字第67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任令如、张粉彦、段广东、张会杰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光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州光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执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一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