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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6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立顺实业有限公司与建昇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立顺实业有限公司,建昇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456号原告:中山市立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科技西小武松路1号之一(二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85763Q。法定代表人:邱红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平,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建昇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西区塘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81097763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立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昇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立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诉讼保全费559元,合计11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立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体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