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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照富与付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照富,付玉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096号原告:张照富,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付玉山,男,55岁,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张照富与被告付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照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照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忠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