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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某、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1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2012年5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被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绰号“唐胖娃”,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被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辩护人向梅,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高某、唐某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静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向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高某、唐某经事前预谋,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都江堰市聚源镇龙泉村8组电站内的一台黄色鲁宇牌920型装载机以及一台切割机、一台电焊机、两台电钻等工具盗走。同年3月9日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并现场查获被盗装载机。经鉴定,涉案的鲁宇牌920型装载机价值入民币25000元。到案后,被告人高某、唐丽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向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唐某犯罪是受被告人高某指使,在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系初犯,且被盗的财物已追回,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7年3月15日,都江堰市公安局聚源派出所已将涉案的鲁宇牌920型装载机发还被害人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案件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高某、唐某的供述,被害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唐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都江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被告人高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材料,被告人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价值2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高某、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某、唐某具有坦白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聂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雅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