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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兰与樊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998号申请人张兰,女,汉族,生于1979年9月2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樊荣,女,汉族,生于1981年7月18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人张兰与被执行人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宁0402民特17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人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00元,执行费650.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及执行案件多,标的数额较大,工资已经被本院另案冻结;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证券、银行等财产信息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樊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