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鑫广源装饰材料经营部、皇甫布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鑫广源装饰材料经营部,皇甫布涛,戚埠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鑫广源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皇甫布涛。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布涛,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埠喜,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鑫广源装饰材料经营部、皇甫布涛因与被上诉人戚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0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两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鑫广源装饰材料经营部、皇甫布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