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浩与吴加荣、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吴加荣,李威,杨晖,李钧,湖南咸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314号原告:刘浩,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吴加荣,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李威,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杨晖,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李钧,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湖南咸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18号德润园小区德鑫园1栋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李钧。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浩诉被告吴加荣、李威、杨晖、李钧、湖南咸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松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